侨源股份: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22 21:29:54
证券代码:301286 证券简称:侨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5
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经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就公司拟通过现金方式间接收购德阳宏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晨化工”)控股权事项,公司与成都兴久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宏晨化工 70%股权,以下简称“兴久兴商贸”)之股东苏世军、成都浩煜诚商贸有限公司(持有宏晨化工 30%股权,以下简称“浩煜诚商贸”)之股东张淦和应岚达成初步意向,并于同日共同签署了《股权收购意向协议》(以下简称“意向协议”)。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现阶段掌握的资料,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交易存在不确定性,本次签署的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系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收购事宜达成的初步意向,具体收购比例、交易价格等将在公司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审计等工作后,由双方进一步协商并签署正式交易文件予以确定。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将根据交易事项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议案》。就公司拟通过现金方式间接收购宏晨化工事项,公司与兴久兴商贸(持有宏晨化工 70%股权)之股东苏世军、浩煜诚商贸(持有宏晨化工 30%股权)之股东张淦和应岚达成初步意向,并于同日共同签署了《股权收购意向协议》。
经初步协商,本次交易目标公司(即宏晨化工、兴久兴商贸及浩煜诚商贸)整体估值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元。具体收购比例、交易价格等将在公司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审计等工作后,由双方进一步协商并签署正式交易文件予以确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现阶段掌握的资料,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苏世军,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 510107********0872,兴久兴商贸股东,持有兴久兴商贸 100%股权,兴久兴商贸持有宏晨化工 70%股权。
2、张淦,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 510127********0158,浩煜诚商贸股东,持有浩煜诚商贸 70%股权,浩煜诚商贸持有宏晨化工 30%股权。
3、应岚,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 512534********0063,浩煜诚商贸股东,持有浩煜诚商贸 30%股权,浩煜诚商贸持有宏晨化工 30%股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交易对方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及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对手方履约能力正常。公司与交易对手方最近三年未发生类似交易。
三、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686117202P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张淦
注册资本:1,23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9 年 4 月 3 日
注册地址: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茶店子村 9 组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食品添加剂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添加剂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园艺产品种植;园艺产品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股权结构:兴久兴商贸持股 70%,浩煜诚商贸持股 30%
(二)兴久兴商贸
公司名称:成都兴久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CDQ2HF9H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苏世军
注册资本:26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3 年 3 月 30 日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盛邦街 406 号附 201 号 2
层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酒类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批发;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苏世军持股 100%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浩煜诚商贸
公司名称:成都浩煜诚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CDKKTF1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张淦
注册资本:2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3 年 3 月 27 日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 1999 号 8 栋
3 层 4 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服装服饰零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户外用品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农副产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品批发;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酒类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权结构:张淦持股 70%,应岚持股 30%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四、意向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各方
甲方: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1:苏世军
乙方 2:张淦
乙方 3:应岚
乙方 1、乙方 2、乙方 3 统称“乙方”,甲方和乙方合称“双方”。
(二)意向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交易方案
1.1 甲方拟以现金方式间接收购宏晨化工控股权。经双方初步协商,目标公司(即宏晨化工、兴久兴商贸及浩煜诚商贸)整体估值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元。具体收购比例、交易价格等将在甲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审计等工作后,由双方进一步协商并签署正式交易文件予以确定。
1.2 本次交易收购范围不包括都江堰鸿瑞源气体有限公司。乙方应在 2025年 3 月 31 日前将兴久兴商贸、浩煜诚商贸持有的都江堰鸿瑞源气体有限公司股权全部对外转让。
第二条 交易意向金
2.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人民
币 1900 万元作为本次交易的意向金。其中,甲方向乙方 1 支付意向金金额为 1200
万元,甲方向乙方 2 支付意向金金额为 490 万元,甲方向乙方 3 支付意向金金额
为 210 万元。
2.2 在甲方与乙方就本次交易签署的正式交易文件生效时,意向金自动转为甲方支付乙方收购价款的组成部分。如本协议或本次交易终止,则乙方应在甲方确认本协议或本次交易终止之日起的 3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无条件一次性全额退还意向金。
第三条 尽职调查
3.1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积极配合并确保目标公司积极配合甲方就本次交易展开的相关尽职调查、审计等工作,保证向甲方及中介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所作的相关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
3.2 如甲方及其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审计等工作过程中,发现目标公司或乙方存在对本次交易有任何实质影响的任何事项,双方应尽最大努力积极协商解决。如相关事项对交易推进构成实质性障碍,双方同意终止本协议;如甲方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乙方或目标公司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信息或存在重大疏漏,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第四条 排他期
4.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之日或双方就本次交易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且乙方不得就其持有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转让与其他任何第三方进行任何形式
的接触、磋商或达成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
4.2 如乙方违反第 4.1 条,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或终止本次交易,乙方
应按第 2.2 条约定及时足额退还甲方意向金,且在退还意向金时按意向金总额的30%向甲方一并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协议生效和终止
5.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自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5.2 本协议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双方就正式交易文件内容无法达成一致;
(3)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排他期届满,双方未签署正式交易文件,且双方未就延长本协议排他期达成书面补充约定的;
(4)甲方发现目标公司或乙方存在对本次交易有任何实质影响的任何事项,且双方未能协商确定解决方案的,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
(5)因乙方违反排他期约定,或甲方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乙方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信息或存在重大疏漏,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
(6)甲方内部决策机构未能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及正式交易文件,或因法律法规政策或监管要求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因第 5.2 条第(1)(2)(3)(4)(6)的原因终止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保密
6.1 因签订、履行本协议,一方所获另一方及其关联方、合作方的所有非公开信息以及本协议的签署、本协议的内容均为保密信息。在甲方就保密信息在其指定信息披露媒介披露之前,除一方因履行本协议目的向其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中介机构人员、关联公司、股东等,下同)以及因履行必要的报批、报备程序而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披露以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通过任何方式发布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
6.2 接收方因履行本协议目的而需要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人员的,应确保该等人员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6.3 双方及相关参与、知悉本次交易保密信息的人员,不得利用该等信息开展买卖甲方股票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不得以此获取违法收益。
6.4 以下信息不构成保密信息:
(1)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前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或在公众领域已存在的;
(2)接收方从合法知悉或占有并有权向外提供相关资料的第三方取得的资料;
(3)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信息;
(4)接收方没有使用保密信息而自行研究所得的资料。
6.5 保密期限至保密信息被公开时终止。保密信息部分被公开的,接收方对其他未公开部分保密信息仍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