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创微纳: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1-23 18:47:55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 于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5]字 0123 第 101 号
沈阳市友好街 10 号新地中心 1 号楼 61 层 110003
电话:024-2334 2988 传真:024-2334 1677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5]字 0123 第 101 号
致: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接受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黄鹏、秦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会议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制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全程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5 年 1 月 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7
日通过指定媒体及网络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上述公告内容,公司已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 14:30 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
台片区烟台开发区南昌大街 6 号公司 A1 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马宏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77 人,代表股份 150,820,6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2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6 人,代表股份 114,563,2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5.61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1 人,代表股份 36,257,40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070%。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针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 3 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0,785,8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69%;反对 28,1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86%;弃权 6,6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5%。
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4,855,6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0449%;反对 5,951,7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3.9462%;弃权 13,1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9%。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4,861,2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0486%;反对 5,952,7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3.9469%;弃权 6,6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5%。
上述议案中,议案一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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