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俞倪荣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5-01-24 17:18:05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1 号
────────────────────────关于对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实际控制人俞倪荣和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退市前证券简称:退市未来,退市前证券代码:600532;
俞倪荣,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
时任董事长;
彭泽蔚,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
郭伟亮,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许高远,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一、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
51 号、52 号、53 号、54 号、55 号,以下合称《决定书》)查明
的相关事实,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股份或者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下半年,未来股份通过安排其关联方及第三方公司
充当煤炭贸易业务参与方、统一拟定煤炭业务相关合同及单据、安排煤炭贸易业务资金划转、利用获取的物流信息和单据等伪造煤炭贸易货物流转等方式,虚构煤炭贸易业务,以此虚增收入、利润,导致未来股份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955,764,870.80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95.20%,虚增利润总额 11,839,598.84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9.26%;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10,334,012.52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66.61%,虚增利润总额 110,334,012.52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
总额绝对值的 837.84%。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俞倪荣作为未来股份时任董事长,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俞倪荣知悉煤炭贸易业务造假情况,在签署确认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俞倪荣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向公司报告虚构业务情况,导致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彭泽蔚作为未来股份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其直接参与了虚假煤炭贸易业务的策划、实施,知悉煤炭贸易业务造假情况,在签署确认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中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郭伟亮、许高远作为未来股份时任董事,明知审计机构可能因煤炭贸易业务而出具非无保留意见,在签署确认公司 2022 年
年度报告中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股票
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第 4.5.1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俞倪荣,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彭泽蔚,时任董事郭伟亮、许高远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俞倪荣 10 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彭泽蔚 5 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将另行依规处理。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
公开认定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