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海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公告时间:2025-01-24 17:05:04
证券简称:宏海科技 证券代码:920108
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力五路69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二五年一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周宏、周子依)和控股股东(周宏)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
诺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承诺人自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发行人完成本次发行之日期间不减持发行人股票。但发行人本次发行事项终止的,承诺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四、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适用)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如承诺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六、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七、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八、在锁定期满后承诺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发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九、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不影响上述承诺的效力或承诺人对上述承诺的履行。
十、上述承诺为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2、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周宏、周子依、刘超)、离任持股董事及其一致行动人(岳玲、杜建平)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
诺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适用)
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如承诺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五、作为发行人的总经理,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六、作为发行人的总经理,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七、在锁定期满后承诺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发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八、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不影响上述承诺的效力或承诺人对上述承诺的履行。
九、上述承诺为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3、实际控制人亲属(王蔚)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的,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承诺人自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发行人完成本次发行之日期间不减持发行人股票。但发行人本次发行事项终止的,承诺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四、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适用)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如承诺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六、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七、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八、在锁定期满后承诺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发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九、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不影响上述承诺的效力或承诺人对上述承诺的履行。
十、上述承诺为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4、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袁兴理、袁中宇、李诗琪)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承诺人自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发行人完成本次发行之日期间不减持发行人股票。但发行人本次发行事项终止的,承诺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四、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适用)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如承诺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六、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七、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八、在锁定期满后承诺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发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九、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不影响上述承诺的效力或承诺人对上述承诺的履行。
十、上述承诺为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措施和承诺
公司(宏海科技)、实际控制人(周宏、周子依)、控股股东(周宏)、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周宏、周子依、周子乔、江艳、卢磊)和高级管理人员(杜飞娥)承诺: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
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3 年内,除不可抗力
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
若公司股票连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