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动力: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27 17:43:35
证券代码:300152 证券简称:新动力 公告编号:2025-003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动力”)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 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 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程芳芳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4 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齐龙龙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5 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宗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8 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宋岩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9 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郭接见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0 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姜朋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1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 号主要内容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长期治理混乱,董事长、董事对公司治理基本要求不清楚、不了解;董事会决策机制失效,独立董事作用发挥不充分,审计委员会在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可能存在财务风险怠于行使法定权利,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69 号)第四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是规范运作存在严重缺陷,股东大会召开不规范,董事会逾期未换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 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2〕2 号)第八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第六条的规定。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在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提高规范运作及内部控制水平,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 号主要内容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 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2023 年年
报、2024 年半年报中,未按规定将普益石家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纳入合并报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一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 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导致你公司披露
的 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2023 年年报、2024 年半年报
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督促董事和管理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杜绝此
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4 号主要内容
程芳芳:
经查,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 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2023 年年报、2024 年半年报中,未按规定将普益石家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纳入合并报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 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导致公司披露的 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2024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应当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履行好公司治理的法定义务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首要责任,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5 号主要内容
齐龙龙:
经查,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 2023 年半年报、2023 年年报、2024
年半年报中,未按规定将普益石家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纳入合并报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 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导致公司披露的 2023年半年报、2023 年年报、2024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财务总监,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应当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做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五、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8 号主要内容
宗冉:
经查,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 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2023 年年报、2024 年半年报中,未按规定将普益石家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纳入合并报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 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导致公司披露的 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2024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应当公司对上述违法行为负责。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做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六、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9 号主要内容
宋岩涛:
经查,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 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2023 年年报、2024 年半年报中,未按规定将普益石家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纳入合并报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 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导致公司披露的 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2024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就上述事项未审慎发表专业意见,未对合并报表的合规性履行特别注意义务,未采取必要的手段对普益石家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真实情况做充分核查验证,在勤勉履职方面与规范运作的要求存在差距,未履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0 号)第十七条对独立董事规定的相关职责,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应当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责。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履行好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岗位职责,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0 号主要内容
郭接见:
经查,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 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2023 年年报、2024 年半年报中,未按规定将普益石家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纳入合并报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 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导致公司披露的 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2024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