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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正股份:至正股份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2-06 16:51:39

证券代码:603991 证券简称:至正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3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
2025 年 2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
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侯 海良、李现春、章玮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5 号)(以下 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侯海良、李现春、章玮琴:
经查,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股份或公司)存在
以下问题:2020 年 4 月 11 日,至正股份为原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侯海良
1,670.37 万元借款提供关联担保,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且未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第一条的规定。
侯海良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三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时任总经理李现春、时任董事会秘书章玮琴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情形反映至正股份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问题。公司原实 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侯海良、时任总经理李现春、时任董事会秘书章玮琴对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侯海良、李现春、章玮琴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牢固树立规范意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依法依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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