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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诚医药: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2-07 20:15:28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五年二月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唐申秋律师、侯为
满律师、薛强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7 日召开的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法律意见书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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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25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5年1月1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07),该等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会议登记办法、通过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于2025年2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绿洲路159号会议室如期召开。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2025年2月7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楼金芳女士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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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2025年1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所持或代理的公司股份数为38,43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354%。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也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
(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情况
根据深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68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305,6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9%。其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审查核定,本所律师依赖其有效性,予以确认采纳。
(三)其他与会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与会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的股东身份准确的情况下,具有相应的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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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依据规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与现场投票结果进行汇总统计。
(四)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会议审议并通过股东大会决议。
1、《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由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进行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审议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根据统计结果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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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及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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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 唐申秋
侯为满
薛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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