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科测试: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2-10 18:09:42
证券代码:301598 证券简称:博科测试 公告编号:2025-009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2 月 10 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2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
景盛中街 20 号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1 楼 107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景列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3 人,代表股份 41,961,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1.24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41,762,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0.906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0 人,代表股份 199,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38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1 人,代表股份 199,3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0 人,代表股份 199,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380%。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公司独立董事陈玉田先生和胡南薇女士通过远程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保荐代表人杨雯女士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汲丽丽女士、王志鹏先生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94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1%;反对 1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684%;反对 1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41%;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7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93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3%;反对 1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4%;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575%;反对 1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76%。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汲丽丽、王志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