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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通科技: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2-11 21:15:40

证券代码:301026 证券简称:浩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2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2 月 8 日以电
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监事会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 3 人,其中 2 名监事杨勇先
生、张晶先生通讯参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勇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表决,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票。
(二)逐项审议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定了2025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证券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 A股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票。
2、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4,223.76】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票。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票。
4、债券期限
自发行之日起 6 年。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票。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票。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 1年利息。
6.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 1 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6.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 1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 1 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 2个付息日之间为 1 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 1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5)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 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票。
7、转股期限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6 个月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
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票。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8.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之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 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 1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 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 该 2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 1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 前 1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 ÷ 该日公司股票交易
量。

8.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
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票。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9.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1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 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9.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 1 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
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票。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 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 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对所剩可转债不足转换为一股股票的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 5 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票。
11、赎回条款
11.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11.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 15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票。

12、回售条款
12.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 2 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在任何连续30 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 30 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修正之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 2 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12.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附加回售权。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票。
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 A 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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