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通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预案
公告时间:2025-02-11 21:15:40
证券代码:301026 简称:浩通科技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刘荆路1号)
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预案
二〇二五年二月
发行人声明
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已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核、注册部门对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公司股东会审议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释义
本预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本公司、公 指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浩通科技
本次发行 指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事项
本预案、预案 指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预案》
可转债 指 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董事会 指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股东会 指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
《募集说明书》 指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 指 每股面值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募投项目 指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报告期 指 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1-9月
报告期各期末 指 2021年末、2022年末、2023年末、2024年9月末
注:预案数值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目录
发行人声明...... 2
释义...... 3
目录...... 4
一、本次发行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5
二、本次发行概况...... 5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4
四、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用途...... 24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情况...... 24
六、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不存在失信情形的声明...... 27
七、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再融资计划的声明...... 27
一、本次发行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说
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证券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4,223.76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自发行之日起6年。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1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1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1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1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2个付息日之间为1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1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5)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七)转股期限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之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1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 该20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1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 前1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 ÷ 该日公司股票交易
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1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对所剩可转债不足转换为一股股票的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