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锦港: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股份被轮候冻结及司法冻结、司法标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2-12 18:00:24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ST锦港/ST锦港B 公告编号:2025-012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所持股份被轮候冻结
及司法冻结、司法标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海涵”)持有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数量为285,710,7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27%。其中 199,555,500 股被轮候冻结。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69.8453%,占公司总股本的 9.9664%。
股东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圣”)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数量为 120,220,40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0414%。其中,405股被司法冻结,120,220,000 股被司法标记,分别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34%和 99.99966%,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02%和 6.00412%。
2025 年 2 月 1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5 司冻 0210-1 号、0210-2 号)及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辽 02 执保 16 号、19 号),获
悉公司股东西藏海涵所持本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西藏天圣所持本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司法标记。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被轮候冻结及司法冻结、司法标记的情况
(一)本次股份被轮候冻结及司法冻结、司法标记的基本情况
冻结
股东是否为 冻结股份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股份 冻结 冻结 冻结 冻结
名称控股股 数量(股)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是否 起始日 到期日 申请人 原因
东 为限
售股
36 个月, 辽宁省
西藏 否 199,555,500 69.8453% 9.9664% 否 2025 年 2 自转为正 大连市 轮候
海涵 月 10 日 式冻结之 中级人 冻结
日起计算 民法院
合计 - 199,555,500 69.8453% 9.9664% - - - - -
405 0.00034% 0.00002% 辽宁省 司法
西藏 否 否 2025 年 2 2028 年 2 大连市 冻结
天圣 120,220,000 99.99966% 6.00412% 月 10 日 月 9 日 中级人 司法
民法院 标记
合计 - 120,220,405 100.00% 6.00414% - - - - -
注:截至目前,西藏天圣累计质押无限售流通股 120,220,000 股,上述质押股份均被司
法标记。司法标记期限与司法冻结期限一致。被标记和冻结的股票产生的孳息一并标记和冻
结。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包括司法冻结、司法标记)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
司法标记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累计被冻 累计被标记 合计占其 合计占公
股东名称 (股) 持股比例 结数量 数量(股) 所持股份 司总股本
(股) 比例 比例
西藏海涵 285,710,725 14.27% 10,725 285,700,000 100% 14.27%
西藏天圣 120,220,405 6.00414% 405 120,220,000 100% 6.00414%
合 计 405,931,130 20.27414% 11,130 405,920,000 - 20.27414%
注:上述“累计被冻结数量”未包含轮候冻结数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西藏海涵持有
公司股份中 199,555,500 股被轮候冻结。
(三)本次股份被轮候冻结及司法冻结、司法标记的原因
根据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辽 02 执保
19 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 】辽 02 民初 594 号民事裁
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协助
对被申请人西藏海涵持有的公司 199,555,500 股轮候冻结,轮候冻结期间产生
的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派发的孽息一并轮候冻结。
根据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辽 02 执保
16 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辽 02 民初 595 号民事裁定
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协助对被申请人西藏天圣持有的公司 120,220,405 股进行冻结和标记,标记和冻结期间产生的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派发的孽息一并标记和冻结。
二、其他情况说明及风险提示
1.西藏海涵、西藏天圣为公司第二、三大股东,其所持股份被轮候冻结及司法冻结、司法标记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与管理造成影响。
2.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 日披露了《公司关于两名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前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3.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