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源材质: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2-17 20:38:37
证券代码:300568 证券简称:星源材质 公告编号:2025-007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
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 A 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情况下,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 1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4.60 元/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4.60 元/股条件下,本次预计回购股份总数约为 3,424,658 股至 6,849,315 股,约
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为 0.26%至 0.5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2、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已经公司 2025 年 2 月 17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回购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截止本公告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有拟实施股份增减持的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包括但不仅限于存在以下风险: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7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发展前景等,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后期对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拟回购股份方式: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社会公众股份。
2、拟回购股份价格区间:结合近期外部市场环境及公司股价等情况的变化,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4.60 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在本次回购期内,若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予以注销。
3、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本次拟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 10,0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4、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在本次回购价格上限 14.60 元/股(含)的条件下,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10,000 万元(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 6,849,315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51%;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 5,000 万元(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 3,424,658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26%。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在本次回购期内,若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等指标亦相应调整。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己取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出具的
《承诺函》,承诺为公司回购股份提供专项贷款支持,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 万元,贷款用途为回购公司股票,贷款期限为 3 年。本次股票回购专项贷款额度不代表公司对回购金额的承诺,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回购事宜,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交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发生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的回购期限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在本次回购价格上限 14.60 元/股(含)的条件下,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10,000 万元(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 6,849,315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51%;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 5,000 万元(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 3,424,658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26%。假设本次回购股份
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
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本次回购后(上限) 本次回购后(下限)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129,124,541 9.61% 135,973,856 10.12% 132,549,199 9.87%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213,832,429 90.39% 1,206,983,114 89.88% 1,210,407,771 90.13%
三、总股本 1,342,956,970 100% 1,342,956,970 100% 1,342,956,970 100%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
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
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 208.29 亿元,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 98.32 亿元,流动资产为 79.14 亿元。假设本次回购资
金总额上限 10,000 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按 2024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数据测算,
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和流动资产的比重
分别为 0.48%、1.02%、1.26%,占比均较小。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管理层认为使用资金总
额不低于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 10,000 万元(含)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
贷款资金实施股份回购,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内择机支付,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
构不会出现重大变动,亦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
布不符合上市的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
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
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
持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1、经公司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2、截止本公告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无明确增减持计划,若未来上述主体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作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实施上述计划,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若发生注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严格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减资相关决策程序,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十一)关于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