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科化学:公司章程(2025年2月)
公告时间:2025-02-20 15:54:37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〇二五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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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09年9月28日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700757497098J。
第三条 公司于2011年4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0,000股,于2011年5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ShandongRikeChemic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为昌乐县英轩街3999号1号楼,邮政编码为2624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65,162,614元。
公司股东会通过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时,应当就注册资本额的变更事项作出相应的修改本章程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活动。公司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工会活动、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依法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记录、董事会记录、监事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重要文件置备于公司,并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最终用户负责,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为建设环
保、健康、安全、和谐的新社会而努力。
第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
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加工专
用设备制造;塑料加工专用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合成材料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
发;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生物基材料制造;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地板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地板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
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时有46名发起人股东,认购股份及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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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日 4147.3648 净资产 41.4736%
刘业军 554.8792 净资产 5.5488%
唐守余 211.0472 净资产 2.1105%
赵东升 448.3544 净资产 4.4835%
魏华 176.2601 净资产 1.7626%
刘钦章 263.4983 净资产 2.6350%
杨秀风 200.4833 净资产 2.0048%
刘丰德 127.8136 净资产 1.2781%
赵光海 175.2014 净资产 1.7520%
孙兆国 534.8331 净资产 5.3483%
李春梅 66.2371 净资产 0.6624%
杨杰 142.0368 净资产 1.4204%
屈勇 360.6789 净资产 3.6068%
李超 161.3464 净资产 1.6135%
范景芝 95.5006 净资产 0.9550%
李智兰 60.7940 净资产 0.6079%
丛美芳 45.2589 净资产 0.4526%
王秀君 64.7756 净资产 0.6478%
孙秀华 48.2624 净资产 0.4826%
张同顺 43.6824 净资产 0.4368%
陈宏伟 46.7664 净资产 0.4677%
李勃 32.6467 净资产 0.3265%
李健 47.6064 净资产 0.4761%
李明军 59.6203 净资产 0.5962%
于成军 38.6536 净资产 0.3865%
路晓青 85.5811 净资产 0.8558%
赵世杰 94.6375 净资产 0.9464%
高延山 78.0207 净资产 0.7802%
郝万华 51.5420 净资产 0.5154%
葛秀芬 45.3049 净资产 0.4531%
姬生强 53.1876 净资产 0.5319%
李晓 24.5915 净资产 0.2459%
史新荣 36.0990 净资产 0.3610%
韩奎 218.2048 净资产 2.1820%
李玉堃 226.3636 净资产 2.2636%
吕玲 172.6122 净资产 1.7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