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景光电: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公告时间:2025-02-20 20:39:01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人”)接受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弘景光电”)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
本保荐人及相关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除另有说明外,本发行保荐书所用简称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指派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汪伟和温立勇。
保荐代表人汪伟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汪伟,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律师资格,曾经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炬芯科技(688049)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美的集团吸收合并小天鹅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四通股份(603838)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唯美集团财务顾问项目、盈峰控股收购华录百纳财务顾问项目等。汪伟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目前无签署其他已申报在审企业。
保荐代表人温立勇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温立勇,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经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华图山鼎(300492)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尚荣医疗(00255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兆新股份(00225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广发证券(000776)201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温立勇最近 3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目前无签署其他已申报在审企业。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为金笛。
项目协办人金笛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金笛,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保荐代表人,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经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炬芯科技(688049)科创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TCL 科技(000100)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TCL 家电收购奥马电器(002668)项目等。金笛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为:
李龙、刘鹏、石文禹、于鑫诺、巫保平。
三、发行人情况
发行人名称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勤业路 27 号
注册时间 2012 年 8 月 14 日
联系人 魏庆阳
联系电话 0760-88589678
传真 0760-88586578
研发、设计、制造、销售:照相机及器材、摄影机、投影设备及其
零件、汽车电子产品及相关软件系统、光学镜头及镜片、光电摄像
业务范围 模组、移动通讯设备及零件、金属零配件、光电子器件、图形图像
识别和处理系统;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的
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相关许可方可经营)。(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四、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与本保荐人之间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1、2023 年 3 月 6 日,公司质量评价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弘景光电 2023
创业板 IPO 项目的立项申请;2023 年 3 月 22 日,项目立项申请经业务分管领导、
质控分管领导批准同意,项目立项程序完成。
2、2023 年 3 月 27 日至 3 月 31 日,质量控制部门协调质量评价委员会委员
并派出审核人员对弘景光电 2023 创业板 IPO 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经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本项目报送风险管理部。
3、2023 年 5 月 11 日,风险管理部对本项目履行了问核程序。
4、2023 年 5 月 12 日,内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参会的内核委员共 7 人。会
议投票表决同意予以推荐,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5、项目组根据内核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并经内核负责人确认。
6、2023 年 6 月,弘景光电 2023 创业板 IPO 项目申报文件经质量控制部门、
内核机构审核,项目组在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7、2023 年 9 月,弘景光电 2023 创业板 IPO 项目首轮问询回复文件经质量
控制部门、内核机构审核,项目组在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8、2023 年 12 月,弘景光电 2023 创业板 IPO 项目更新 2023 年半年度财务
数据及审核问询函回复等文件经质量控制部门、内核机构审核,项目组在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9、2023 年 12 月,弘景光电 2023 创业板 IPO 项目第二轮问询回复文件经质
量控制部门、内核机构审核,项目组在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024 年 5 月,弘景光电 2023 创业板 IPO 项目更新 2023 年度财务数据、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等文件经质量控制部门、内核机构审核,项目组在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024 年 9 月,弘景光电 2023 创业板 IPO 项目更新 2024 年半年度财务
数据及审核问询函回复等文件经质量控制部门、内核机构审核,项目组在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12、2024 年 10 月,弘景光电 2023 创业板 IPO 项目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意
见的落实函回复相关文件和注册稿申请文件经质量控制部门和内核机构审核后,同意项目组在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13、2024 年 11 月,弘景光电 2023 创业板 IPO 项目注册稿申请文件经质量
控制部门和内核机构审核后,同意项目组在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内核结论意见
内核机构经审核后同意项目组落实内核审核意见并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将发行申请文件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人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本保荐人经过全面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的申请理由充分,发行方案合理,符合相关板块定位,募集资金投向可行,公司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为此,本保荐人同意推荐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一)2023 年 4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该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二)2023 年 4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次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三、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