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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动力:东安动力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修订)

公告时间:2025-02-24 15:53:46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工作细则经2025年2 月24 日召开的九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于同日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筹备战略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战略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规划、ESG(即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目标、治理架构、管理制度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
机遇,指导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五)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 ESG 相关报告;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经营规划部提供支撑,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企业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企业对外进行合作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
(三)ESG 相关报告的支撑材料。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经营规划部的提案组织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并将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经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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