皓元医药: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公告时间:2025-02-24 19:58:17
证券代码:688131 证券简称:皓元医药 公告编号:2025-020
转债代码:118051 转债简称:皓元转债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下同)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00.00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总股本 21,095.9781 万股的 1.42%。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40.00 万股,约
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 1.14%,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80.00%;预留限制性股票 60.00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 0.28%,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20.0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
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次激励计划。
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本公司正在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简要情况如下:
(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以 110.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21 名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80.00 万股,于 2023 年 1 月 6 日以 78.19 元/股的授予价
格向 34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8.00 万股。
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及第二个归属期已归属股票 34.4803 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已归属股票 0.1921 万股。
(二)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计划”)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以 32.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24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10.00 万股。其中,向 6 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 17.00 万股,向 118 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93.00 万股。
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2023 年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解除限售股票 11.9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已归属股票 38.6610 万股。
本次激励计划与公司正在实施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在归属期
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后便享有应有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00.00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21,095.9781 万股的 1.42%。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40.00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 1.14%,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80.00%;预留限制性股票 60.00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 0.28%,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20.00%。
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68 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
3,576 人(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 4.70%,包括: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
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2、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李硕梁先生。公司将其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为:李硕梁先生担任公司的首席科学家,是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拥有深厚的技术积累和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其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提升公司核心人员参与的积极性,并能更好地激发员工的能动性和创造力,从而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业绩、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因此,公司将李硕梁先生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3、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括 4 名外籍员工,公司一直秉持着国际化发展的理念,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外籍员工就职于皓元医药及其子公司,该子公司系公司全球化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前述外籍员工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诸多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为公司在全球业务拓展、海外经营管理、技术研发水平等方面在行业内保持先进地位提供了强有力保障,保持和提高了公司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及国际市场地位。因此,将前述外
籍员工纳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有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4、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拟授予 占本次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权益总额 草案公告时公司
(万股) 的比例 总股本的比例
一、核心技术人员
1 李硕梁 中国 首席科学家、核心 3.48 1.16% 0.02%
技术人员
2 周治国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68 0.56% 0.01%
3 梅魁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51 0.50% 0.01%
二、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 233.33 77.78% 1.11%
人员(165 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240.00 80.00% 1.14%
三、预留部分 60.00 20.00% 0.28%
合计 300.00 100.00% 1.4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2)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预留限制性股票比例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20.00%,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5)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6)李硕梁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7)上述激励对象包括 4 名外籍激励对象,其姓名及国籍如下:
姓名 国籍 姓名 国籍
加拿大 BOGGAVARAPU 印度
WANG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