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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有色: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2-25 15:47:37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Tongling Nonferrous Metals Group Co.,Ltd.
舆情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000630
证券简称:铜陵有色
制定时间:2025 年 2 月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及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领导小组”),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制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负责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舆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党委宣传部,负责舆情
信息的监测、采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子公司综合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报送给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核实、处置的
配合单位,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核实、处置等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党委宣传部报送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主要责任人为本部门、本单位舆情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涉舆情职能部门、子公司是舆情核实、处置的责任主体。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
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投资者互动平台、
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抖音、网络媒体、博客、微博、论坛、股吧、贴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二条 公司党委宣传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舆情信息管理档案应及时整理和归档。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原则: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发生舆情后应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真诚沟通原则: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协调和组织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回应和澄清舆情信息。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高效协同原则: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在舆情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应履职尽责、积极配合,稳妥、及时处理舆情相关事宜,维护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舆情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应向舆情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必要时还应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各类舆情的处置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党委宣传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指导督促涉舆情职能部门、子公司进行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领导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领导小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党委宣传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领导小组根据情况采取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根据舆情处理需要,组织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公告其核查意见,协助公司解决重大突发舆情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媒体质疑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5、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发布等方式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6、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7、舆情事件处理结束后,舆情工作组应尽快消除媒体质疑产生的影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总结经验,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估舆情事件处理的效果,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
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如相关行为构成侵权、违约,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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