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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源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2-26 18:53:39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利源股份
证券代码:00250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吴睿
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变动性质:股份减少(间接方式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完成股权转让款支付。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本次变更登记手续及备案手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及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目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原因和计划........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7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利源股份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3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4
第七节 备查文件........………..15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6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公司、上市公司、利源股份 指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步步高 指 江苏步步高置业有限公司
倍有智能、目标公司 指 倍有智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吴睿先生
吴睿、陈阳、刘江与江苏步步高于 2025 年 2 月
《股权转让协议》 指 20 日签署的《关于倍有智能科技(深圳)有限公
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江苏步步高受让吴睿、
陈阳和刘江持有的倍有智能 100%股权。若本次交
易顺利完成,江苏步步高将持有倍有智能 100%
本次权益变动、股权转让事 股权,为倍有智能的唯一股东,吴睿、陈阳、刘
项 指 江不再持有倍有智能任何股权。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
司实际控制人及间接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0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报告书 指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 吴睿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住所/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利源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原因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本次权益变动旨在充分利用江苏步步高在产业规划、投资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为上市公司业务发展赋能,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及管理效率,促进上市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增强上市公司的治理能力、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和整体竞争力,提升对社会公众股东的投资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股份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无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变更实际控制人、间接方式转让(股份减少)。
2025 年 2 月 20 日,吴睿、陈阳、刘江与江苏步步高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江
苏步步高受让吴睿、陈阳和刘江持有的倍有智能 100%股权。若本次交易顺利完成,江苏步步高将持有倍有智能 100%股权,为倍有智能的唯一股东,吴睿、陈阳、刘江不再
持有倍有智能任何股权。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间接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完成股权转让款支付。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本次变更登记手续及备案手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及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权益变动前,倍有智能持有上市公司 800,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为 22.54%,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吴睿先生作为倍有智能的实际控制人,通过控制倍有智能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22.54%的股份,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倍有智能仍持有上市公司 22.54%的股份,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
东。若本次股权转让顺利完成,吴睿先生不再持有倍有智能任何股权,不再是倍有智能的实际控制人,不再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名称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吴睿通过控制倍有智能间接控制 800,000,000 22.54% 0 0.00%
上市公司的股份
总股本 3,550,000,000 100.00% 3,550,000,000 100.00%
三、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转让方):吴睿
甲方二(转让方):陈阳
甲方三(转让方):刘江
(以上合称“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江苏步步高置业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倍有智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鉴于:
1.目标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 日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6 万元,实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0 万元;本协议签署之日,出让方持有目标公司 100%股权。
2.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目标公司未经审计的账面财务数据:总资产 6.69 亿元、
总负债 8.59 亿元,净资产-1.90 亿元。
3.吉林省正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卓航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茂丰农
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2022 年 6 月 30 日、2023 年 1 月 2 日在吉林
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简称“九商行”)借款 60,000 万元、27,500 万
元、4,800 万元(借款总额 92,300 万元、截至目前借款余额 89,518 万元),目标公司分
别为此三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目前,上述三笔担保九商行已全部起诉,
根据(2023)吉 01 民初 387 号、(2023)吉 01 民初 386 号、(2023)吉 0193 民初 6137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目标公司需分别对吉林省正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卓航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茂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的 68,587.99 万元、26,595.74 万元、5,109.89万元(合计约 10 亿元)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利源股份”)的股价在 2024 年度曾两次跌破1 元,急需产业背景强大、资金实力雄厚,能为利源股份拓展新的盈利增长点的投资方加入,以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经营的可持续性。
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以下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合称“甲方”)、乙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乙方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转让标的
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交易的标的股权为甲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 100%股权,以及该股权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二)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100%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股权对应的实缴出资义务由乙方承担。乙方受让标的股权后应按目标公司章程履行所有股东义务。
2.基于股权转让日目标公司的财务状态及对外担保、诉讼等或有事项因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确认以人民币 3,800 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仟捌佰万元整)对价转让目标公司 100%股权,其中甲方一以人民币 2,280 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贰佰捌拾万元整)对价转让其持目标公司 60%股权;甲方二以人民币 1,026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零贰拾陆万元整)对价转让其持目标公司 27%股权;甲方三以人民币 494 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佰玖拾肆万元整)对价转让其持目标公司 13%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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