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2-26 19:31:44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2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22 号),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甲方”)发行 A 股股票 101,788,101 股,发行价格为 10.92 元/股。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11,526,062.92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735,485.81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09,790,577.11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到位情况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5)1400001 号)及《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5)1400002 号)。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5年2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 2305016851510000209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佳木斯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乙方、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3050168515100002099,截至 2025 年 2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1,111,148,704.43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偿还哈电集团委托贷款的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置换发行费用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业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鹏、曾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性或者 12 个自然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八条需提供的信息内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6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到位情况验资报告》;
3.《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4.《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