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鑫生活: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公告时间:2025-02-26 20:36:27
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
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
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8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将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说明如下:
一、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安排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程序、保密制度与责任划分等事项进行了规定,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公司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设立证券部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部有专门的工作场所,设置了联系电话、传真、互联网址、电子邮箱等投资者沟通渠道。董事会秘书作为证券部的负责人,负责公司发行上市后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和对外沟通。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持续完善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相关的制度措施,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畅通的双向沟通渠道,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形成良性互动,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在获取公司信息、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方面提供保障,提高公司透明度,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改善公司治理环境。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股利分配决策程序如下:
1、公司应当多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股本规模、盈利情况、投资安排等因素提出利润分配建议,由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征询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并经 2/3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6、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制定了累积投票制、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法定事项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安排等。(一)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三)网络投票方式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四)征集投票权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页无正文,为《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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