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鑫生活: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2-26 20:32:20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2022]海字第 035 号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9/10/13/17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目 录
释 义......2
正 文......6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7
四、发行人的设立......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1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1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3
八、发行人的业务...... 1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6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1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2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3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5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7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7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8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8
结论性意见......29
释 义
在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恒鑫生活/公司 指 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恒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恒鑫有限设立时
恒鑫有限 指 名为“合肥恒鑫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0 年 5 月更名为“合
肥恒鑫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9 月再次更名为“合肥
恒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恒鑫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恒鑫设立时名为“罗宾生
安徽恒鑫/罗宾生化 指 化科技(汕头)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6 月更名为“安徽恒
鑫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上海宜可 指 上海宜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吉林恒鑫 指 吉林恒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北京恒鑫 指 北京恒鑫宜可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海南恒鑫 指 海南恒鑫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海南恒鑫环保科技有限公
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蚌埠恒鑫 指 蚌埠恒鑫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武汉恒鑫 指 武汉恒鑫生活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合肥宜可 指 合肥宜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吉林宜可 指 吉林宜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系吉林恒鑫原子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6 日注销
吉林中粮 指 吉林中粮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系安徽恒鑫参股公司
合肥恒平 指 合肥恒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合肥恒言 指 合肥恒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悦时景朗 指 合肥悦时景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悦时景晖 指 合肥悦时景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无锡复星创投 指 无锡复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招股说明书 指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 指 容诚出具的“容诚审字[2022]230Z0526 号”《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容诚出具的“容诚专字[2022]230Z0505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 指 容诚出具的“容诚专字[2022]230Z0506 号”《非经常性损益鉴
告》 证报告》
《差异鉴证报告》 指 容诚出具的“容诚专字[2022]230Z0507 号”《原始财务报表与
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
《纳税情况鉴证报告》 指 容诚出具的“容诚专字[2022]230Z0508 号”《主要税种纳税及
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
《验资复核报告》 指 容诚出具的“容诚专字[2022]230Z0509 号”《验资复核报告》
公司章程 指 《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经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
市后适用的《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法》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则》
《证券投资基金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指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基金备案办法》 指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编报规则第 12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执业细则》 指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
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
保荐机构/华安证券 指 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和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审计机构/会计师 指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事务所
本所 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发行上市指派的经办律师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
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22]海字第 035 号)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2022]海字第 036 号)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在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不包括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
区)
注: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因四舍五入造成。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2022]海字第 035 号
致: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执业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执业细则》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复印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
3.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规性及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履行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对于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