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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朔科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2-26 20:32:32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二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20 层(邮编 100020)
Address:20/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5 Dong San Huan Central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电话(Tel): (+86 10) 8560 6888 传真(Fax):(+86 10) 8560 6999 www.haiwen-law.com
北京 BEIJING 丨上海 SHANGHAI 丨深圳 SHENZHEN 丨香港 HONG KONG 丨成都 CHENGDU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汉朔科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受主承销商的委托,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核查了主承销商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按照本所要求而提供的必要文件,且已经得到主承销商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如下保证:其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目的所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
在审阅上述文件的基础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统称“相关适用规则”)的相关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意见对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监管机构、发行人、主承销商、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以及相关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信息出具相应的意见。
2、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出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监管机构给予的有关批准、确认和指示,无论是书面的或是口头的。
3、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使用。除此之外,未经本所书面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作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及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按照《发行承销实施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创业板上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应当跟投,并对获配证券设定限售期:(一)发行人为未盈利企业;(二)发行人为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企业;(三)发行人为红筹企业;(四)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上限)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下简称“四个值”)孰低值。发行人为上述规定的企业的,其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应当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证券设定限售期;发行人为上述规定外的其他企业的,其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不得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使用自有资金认购,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除外。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如下: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4)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财富”或“保荐人跟投子公司”)(或有)。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共有 6 家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等投资者的名单和类型如下表所示:
序号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1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蓝思科技”)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 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以下简称“惠科金渝”)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3 川奇光电科技(扬州)有限公司(以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下简称“川奇光电”)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4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
下简称“中保投基金”) 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中金汉朔科技 1 号员工参与战略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
5 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中金汉朔 1 号资管计划”)
6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 按照《发行承销实施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
简称“中金财富”)(或有) 荐人相关子公司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1、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蓝思科技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蓝思科技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蓝思科技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6 年 12 月 21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000796852865Y
法定代表人 周群飞
注册资本 497,347.9998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湖南浏阳生物医药园
许可项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光学玻璃制造;技
术玻璃制品制造;特种陶瓷制品制造;金属结构制造;电子元器件
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虚拟现实设备制
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物联网设备制
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
经营范围 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模具制造;电镀加工;
淬火加工;喷涂加工;金属切削加工服务;真空镀膜加工;新材料
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研发;五金产品研发;光学玻璃销售;技术
玻璃制品销售;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特种陶瓷制品销
售;金属结构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智能车载设备销售;物联网
设备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模具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医用
口罩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蓝思科技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等资料及蓝思科技的确认,蓝思科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300433。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蓝思科技的前十大股东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蓝思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2,804,509,821 56.28%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2 长沙群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88,025,612 5.78%
3 长沙领新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96,540,880 3.94%
4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132,414,491 2.66%
5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55,0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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