煌上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2-28 17:25:46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 O 二五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四节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五节 涉及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六节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职责与管理制度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及保密责任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九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十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八)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九)其他依法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
第五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根据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同时向江西证监局及时报告有关重大事件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
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传闻以及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
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方式披露信息,出现错误、
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建立与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效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
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本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两个月。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规则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
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公司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还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
券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
见,按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