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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发行保荐书(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时间:2025-02-28 22:04:58

关于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目 录

目 录 ...... 1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2
一、保荐人工作人员简介...... 2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3
三、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
来情况说明...... 4
四、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5
第二节 保荐人及相关人员承诺 ...... 7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8
一、推荐结论...... 8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8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8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的说明...... 10
五、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
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13
六、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范的核查意见...... 16
七、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18
八、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18
九、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21
附件: ...... 2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威高血净”)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作为其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唐逸凡和胡嘉志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为其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唐逸凡和胡嘉志承诺:本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招股说明书一致。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工作人员简介
1、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唐逸凡、胡嘉志。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唐逸凡先生,供职于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保荐代表人,理学硕士。自 2013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先后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威高骨科、航亚科技、智能自控、苏农银行、广西广电等公司的首发项目,药石科技、楚江新材、智能自控、苏农银行等公司的再融资项目等。
胡嘉志先生,供职于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
师,管理学硕士。自 2016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先后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威高骨科、精测电子等公司的首发项目,华东数控上市公司收购等项目。
2、项目协办人
本次威高血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协办人为唐澍,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唐澍女士,供职于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保荐代表人,金融学硕士。自 2015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负责或参与威高骨科、航亚科技、安靠智电等公司的首发项目,九洲药业、药石科技、智能自控、楚江新材等公司的再融资项目,无锡建发收购康欣新材控股权等项目。
3、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威高血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李之阳、徐鹏、樊文澜、谈琲、于特和周一凡。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1、公司名称: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高西路 7 号
3、设立日期:2004 年 12 月 27 日
4、注册资本:37,025.4659 万元
5、法定代表人:宋修山
6、联系方式:021-62201256
7、业务范围: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租赁;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自查后确认,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
(一)嘉兴晨壹晖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 1.17%的股份,华泰招商(江苏)资本市场投资母基金(有限合伙)持有其有限合伙人北京晨壹并购基金(有限合伙)7.65%的出资份额;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母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系华泰招商(江苏)资本市场投资母基金(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并持有 10.00%的出资份额。通过前述路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之母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穿透享有发行人权益的比例不高于 0.009%。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 1号(2021 年 11 月修订)》的规定,保荐人未因与发行人之间的上述关系而需要按照前述规定联合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保荐人已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保荐工作的执业独立性,相关事项不会对保荐人、相关中介服务人员的独立、尽职履行义务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除此以外,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本保荐人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组提出质控评审申请
2023 年 9 月 18 日,在本次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基本齐备后,项目组向质量控
制部提出质控评审申请,提交质控评审申请文件。
2、质量控制部进行质控评审
质量控制部收到质控评审申请后,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派员到项目现场进行
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工作结束后,根据材料审核、现场核查或工作底稿检查情况,
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出具了质控评审意见及工作底稿整改意见。
根据质控评审意见,项目组进一步核查相关问题,修改、完善申请材料,补充完善工作底稿,并对质控评审意见作出回复。质量控制部认为申请材料及质控评审意见回复符合要求、工作底稿验收通过的,出具质量控制报告,项目组方可启动内核程序。
3、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问核
2023 年 11 月 9 日,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内核组组织召开了威高血净 IPO 项目
问核会,对项目存在的风险和重大问题进行询问,保荐代表人就相关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手段及核查结论进行回复说明。
根据问核情况,内核部门出具问核意见,项目组根据要求进行补充核查、完善工作底稿并书面回复问核意见。问核表、问核意见及回复等文件记录经问核主持人、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提交内核评审会议。
4、内核评审会议审核
2023 年 11 月 14 日,华泰联合证券以现场讨论(包括现场会议、电话会议、
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了 2023 年第 81 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评审会议。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 名,经过内核委员会成员充分讨论和投票表决,表决结果为通过。
5、内核评审会议意见的落实
内核评审会议结束后,内核部门汇总参会委员的意见,并以内核评审结果通
知的形式送达项目组。项目组落实、回复会后意见,并进一步完善申报文件后,公司对推荐文件进行审批并最终出具正式推荐文件,推荐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二)内核意见
2023 年 11 月 14 日,华泰联合证券召开 2023 年第 81 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
业务内核评审会议,审核通过了威高血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的内核申请。全体参会内核委员的审核意见为:你组提交的威高血净 IPO 项目内核申请,经过本次会议讨论、表决,获通过。

第二节 保荐人及相关人员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程序,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本保荐人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发行保荐书相关签字人员承诺,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发行保荐书的全部内容,确认发行保荐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发行保荐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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