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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国投A: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公告时间:2025-03-02 15:32:13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2025-17)
2025 年 2 月 28 日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一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
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经过认真的自查论证,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的条件。
以上议案,已经 2025 年 2 月 28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2 月 28 日
附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
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
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
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
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前款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第五十七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
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五十八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确定的发行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且应当接受竞价结果,并明确在通过竞价方式未能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是否继续参与认购、价格确定原则及认购数量。
第五十九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
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六十六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二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方案的议案
为补充公司的资本金,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增强公司风险抗御及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具体方案如下: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公司将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在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特定投
资者。发行对象须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的资格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以下价格孰高者:
1.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
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交易总
量。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2. 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
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每股净资产值将作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前述发
行底价。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公司将按最新规定进行调整。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8 亿元(含本数,下同),同时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上限为准。
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因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有新的规定,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相应调整。
六、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8
亿元,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资本金。

七、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监管机构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该等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和交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上市地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九、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前的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十、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本次发行方案最终需经有权国资监管主体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等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并以前述监管机构最终审批通过的方案为准。
以上议案,已经 2025 年 2 月 28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特提交股东大会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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