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嘉盛: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3-03 18:03:40
证券代码:002889 证券简称:东方嘉盛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嘉盛”
或“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或“本计划草案”)的规定,特制订《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拟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该回避表决。
(四)监事会负责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五)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监事会意见等文件。
(六)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股东大会召开的2个
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八)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九)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在完成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十)其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1、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
所有参加对象均须在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同)任职,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持有人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在公司任职的以下人员: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上符合条件的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在初始设立时不超过89人,其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9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参加对象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借贷等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亦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的情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募集的资金总额不超过1,208.397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1,208.397万份,具体资金总额及份数根据实际出资金额确定。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东方嘉盛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2021年10月8日召开的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股份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400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3,600万元(含本数);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和于2021年10月19日披露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70)。
2022年4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截至2022年4月7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954,5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138,101,429股的0.69%,最高成交价为人民币26.51元/股,最低成交价为人民币23.25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24,172,367元(不含交易费用)。截至2022年4月7日,本次股份回购计划已实施完毕。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股规模不超过95.4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26,976.2480万股的0.3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受让股份数量根据参加对象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购买价格及其合理性说明
(一)购买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回购均价25.32元/股的50%,即12.66元/股。购买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2.94元的50%,为11.47元/股;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0.91元的50%,为10.46元/股。
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
(二)合理性说明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及其确定方法,是以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同时兼顾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对参加对象合理的激励作用而确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上述人员均对保障公司战略执行、提升市场竞争力和促进未来业绩增长有着直接且重要的影响。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合理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该部分人员的激励,可以真正提升参加对象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参加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统一,从而推动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通过综合考量公司当前面临的人才竞争状况、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费用成本及核心团队的参与意愿等因素,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取得公司股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回购均价25.32元/股的50%,即12.66元/股,不低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22.94元/股的50%、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20.91元/股的50%。该定价方式将提高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积极性,同时公司也设置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和分期解锁机制,体现了激励与约束对等要求;员工持股计划内在的激励机制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积极正面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考核要求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有人证券账户名下,且按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有人证券账户名下,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有人证券账户名下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5、公司应当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6、上市公司应当至迟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拟展期的,应对照《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第6.6.7条的披露要求逐项说明与展期前的差异情况,并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及其合理性、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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