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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象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3-03 18:17:43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象科技”或“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
(二)参加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下属分、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
以上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不超过362.944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62%。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已获得的股份)。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2021年5月24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股份回购;截至2022年5月9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8,215,2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588,615,750股的1.40%,至此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362.9440万股。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杠杆资金,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87.2077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及相应金额,根据其实际出资缴款情况而定。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业绩考核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60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可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提前终止或展期。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全部出售完毕或将股票全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后,可提前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未将股票全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或无法将股票全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4、上市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5、上市公司应当最迟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拟展期的,应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6.7条的披露要求逐项说明与展期前的差异情况,并按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及其合理性、合规性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开始分3期解锁,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12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3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24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30%。
第三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36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40%。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的设定原则为激励与约束对等,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本员工持股计划在每期锁定期满后将同时考核公司层面业绩和个人层面绩效来确定持有人个人是否达到解锁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对应考核年度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公司业绩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公司2024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5年归母
第一个解锁期 2025年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8%;
(2)以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5年营业收
入增长率不低于5%。
公司业绩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锁期 2026年 (1)以公司2024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6年归母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2%;
(2)以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6年营业收

入增长率不低于10%。
公司业绩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公司2024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7年归母
第三个解锁期 2027年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2)以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7年营业收
入增长率不低于15%。
注:(1)上述“归母净利润”“营业收入”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归母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考核年度不考虑本
期及其他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如有)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若各解锁期内,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的,则该解锁期对应的标的股票权益不得解锁,未达到解锁条件的份额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并以其对应份额的原始出资额返还个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收益部分归公司所有;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若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达标,则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个人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等级及综合考评结果确定持有人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评价,根据考核达成情况决定持有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若持有人实际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小于当年目标解锁数量,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将未达到解锁条件的份额再分配。若此份额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未完成分配或决定不再分配,则未分配部分在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并以其对应份额的原始出资额返还个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收益部分归公司所有。
若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达标,个人当期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持有人当期计划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个人层面解锁系数。个人层面解锁系数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公司调动员工积极性、留住核心人才、保持公司竞争优势的重要举措。基于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针对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参考其岗位和工作要求,公司设置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目标,有效的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捆绑在一起。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1、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监事会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4、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监事会意见等。
5、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相关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6、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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