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05 16:45:44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5-019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3 月 5 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3 月 5 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2025 年 3 月 5 日上午 9:15 至 2025
年 3 月 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2025 年 3 月 5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1 号院 7 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德强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到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严若媛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投票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 1,363 人,代表股份 582,848,75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3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2 人,代表股份 427,350,097 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9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61 人,代表股份 155,498,65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33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360 人,代表股份 23,768,119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60 人,代表股份23,768,119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1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议案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9,256,8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37%;
反对 1,206,3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70%;弃权2,385,49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176,2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879%;反对 1,206,3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0756%;弃权 2,385,49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365%。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关于选举刘东海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0,026,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59%;
反对 344,5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1%;弃权2,477,29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46,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275%;反对 344,5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4497%;弃权 2,477,29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228%。
此议案获得通过,刘东海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王祺律师和姜楠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为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