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瑞技术: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06 16:13:37
证券代码:002957 证券简称:科瑞技术 公告编号:2025-012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69 号),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9,220,296股,发行价格12.1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11,749,987.52 元,扣减不含税发行费用 5,966,981.1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105,783,006.39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出具的容诚验字[2025]518Z0013 号《验资报告》验
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于 2025 年 3 月6 日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一”)。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能源电池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园项目”由科瑞技术全资子公司惠州市科瑞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科瑞”)和惠州市鼎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实施。为保障公司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顺利实施,2025 年 3 月 6 日,公司、惠州科瑞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长江保荐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
协议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新能源电池智能制造装备产业 园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和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 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 行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 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 等)。
截至 2025 年 3 月 2 日,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存储金额(元)
深圳科瑞 中国民生银行 新能源电池智
技术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 649918637 能制造装备产 108,372,629.03
有限公司 深圳宝安支行 业园项目
惠州市科 招商银行股份 新能源电池智
瑞新能源 有限公司深圳 755976830010008 能制造装备产 -
装备有限 分行 业园项目
公司
合计金额 108,372,629.03
注:2025 年 2 月 25 日,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已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保
荐承销费用后的余额人民币 108,372,629.03 元汇入本公司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三、监管协议一的主要条款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丙方为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能源电池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园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伟强、许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监管协议二的主要条款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与惠州科瑞,乙方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能源电池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园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伟强、许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