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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06 17:04:45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5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3 月 6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3 月 6 日,其中:
(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
2025 年 3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2025 年 3 月 6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杨玉峰先生因公无法出席本次会议,经过半数董事推举,由董事牛国君先生主持会议。
6.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03 人,代表股份 1,313,515,7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12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233,276,8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001%。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99 人,代表股份 80,238,9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21%。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列席会议,公司法律顾问出
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议案的表决结果是现场表决票和网络表决票的合计数字。
(二)本次会议以逐项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关于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情况:
(1)整体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 网络投票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1,233,276,839 0 0 66,610,794 13,095,906 532,218 1,299,887,633 13,095,906 532,218
比例(%) 100.00 0.00 0.00 83.0156 16.3211 0.6633 98.9625 0.9970 0.0405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 5%以上的股东)
现场会议 网络投票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4,825 0 0 66,610,794 13,095,906 532,218 66,615,619 13,095,906 532,218
比例(%) 100.00 0.00 0.00 83.0156 16.3211 0.6633 83.0166 16.3202 0.6632
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2.《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情况:
(1)整体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 网络投票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1,233,276,839 0 0 66,411,994 13,306,806 520,118 1,299,688,833 13,306,806 520,118
比例(%) 100.00 0.00 0.00 82.7678 16.5840 0.6482 98.9473 1.0131 0.0396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 5%以上的股东)
现场会议 网络投票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4,825 0 0 66,411,994 13,306,806 520,118 66,416,819 13,306,806 520,118
比例(%) 100.00 0.00 0.00 82.7678 16.5840 0.6482 82.7688 16.5830 0.6482

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亚峰、刘晓航
3.结论性意见: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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