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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正集团:君正集团关于签署《阿拉善风光制氢及绿色能源一体化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06 18:48:35

证券代码:601216 证券简称:君正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5-001号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阿拉善风光制氢及绿色能源一体化项目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协议仅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框架性协议,为战略合作的意向文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协议中所涉及的项目尚需开展相关前期工作及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具体合作事项及实施进展存在不确定性,也存在合作未达预期的风险。
本协议所涉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金额为初步预计,实际建设规模及投资金额以项目核准批复为准。公司将在具体合作事宜明确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是否能够审批通过存在不确定性。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受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预计因素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履行的风险。
本协议的签订不会对公司 2025 年度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经
营业绩的影响需视具体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
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框架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3 月 6 日,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阿拉善盟行政公署签署了《阿拉善风光制氢及绿色能源一体化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2、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3、与公司的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审批或备案程序,以及尚待满足的条件
本协议为框架性投资意向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具体合作事宜明确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双方
甲方: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乙方: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作的背景与目标
为进一步深化阿拉善盟和乌海市区域协同高质量发展合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决定依托甲方丰富的风光资源、土地资源及良好产业基础条件,结合乙方燃煤自备电厂掺烧、航运业绿色燃料需求和资金、管理优势,在阿拉善盟境内拟投资建设风光制氢及绿色能源一体化项目。
(三)合作项目情况
1、项目名称:阿拉善风光制氢及绿色能源一体化项目
2、项目投资规模:项目分两期实施,一期预计投资 24.8 亿元,二期预计投资 168.8 亿元,预计总投资约 193.6 亿元。
3、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及规模:拟建设 403 万千瓦风光发电项目,包括新建
设 15 亿 Nm3/a 电解水制氢装置、30 万吨/年绿色甲醇和 60 万吨/年绿色合成氨
及传统产业绿色替代项目。
项目分两期实施,其中一期示范项目总投资 24.8 亿元:包括风光制氢一体
化一期示范项目建设新能源规模 20 万千瓦、8100 万 Nm3/a 电解水制氢装置、5
万吨/年绿色合成氨,投资为 10.7 亿元;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建设
新能源规模 28 万千瓦,投资为 14.1 亿元。二期项目总投资 168.8 亿元,包括:
风光制氢一体化二期项目,建设 355 万千瓦风光发电项目,配套建设 14.19 亿Nm3/a 电解水制氢装置、30 万吨/年绿色甲醇和 55 万吨/年绿色合成氨项目。
(四)各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保证为乙方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维护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2)甲方依法依规支持乙方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3)甲方积极支持乙方新能源项目选址、申报和实施,按照风光配比配置风光资源;甲方需尽快确定新能源场区用地;甲方需协调风光制氢项目用地、保证乙方所摘牌土地为净地,乙方于摘牌后根据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办理过程甲方应当协助办理。甲方保证项目的用水需求。
(4)甲方支持乙方积极争取现行相关优惠政策。
(5)甲方积极协调尽快审批风光制氢一期示范项目,并明确项目所需的用地选址。二期项目用地优先预留给项目公司,为充分发挥土地要素作用,二期项目选址预留用地,甲方有权在乙方一期项目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合理时间内未投产或投产后一年内未实施二期项目的情况下,适配给其他投资方投资。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已在阿拉善盟注册君正清洁能源(阿拉善)有限公司(简称“项目公司”),申请办理项目所需各项手续,经合法取得项目实施权后作为本框架协议约定项目的实施主体。
(2)项目公司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项目实施、建设及用地所需各项审批手续,依法获得项目实施权及项目土地使用权。
(3)本项目须符合国家、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尽快完善建设内容、项目实施进度及配套需求的规划方案。
(4)本项目建设应符合甲方总体规划设计要求,项目建设由项目公司在建设部门监督下实施,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用地规划及用地性质。
(5)乙方承诺取得最终实际建设规模批复后,按国家、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等相关要求时限内完成相应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保护本项目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坚持合法运营、依法纳税,接受甲方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投
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五)其他
1、如遇政策变化,使项目公司项目不能及时获得审批而影响项目开工时,甲方同意项目公司顺延项目开工时间;如甲方应提供的项目建设条件不具备
的,甲方同意项目公司顺延项目开工时间。
2、项目新能源用地选址及项目产业端落地在甲方,甲方应保障项目推进。
3、如本项目未能通过环评、安评或社会风险评估等级为高风险的,则本协议提前终止,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因乙方原因未按照确定的用地规划导致项目用地变更用途而受到土地主管部门处罚等致使本项目无法继续运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如整改仍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5、本协议签订后,如乙方自身原因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导致项目建设无法推进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6、甲、乙双方均有责任和义务对本协议内容在合法披露前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泄露本协议内容。
7、本协议为框架性投资意向协议,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以签订的投资协议为准,需要通过必要的行政审批和上市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8、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可签订补充协议或附件,补充协议或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本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交至项目所在地法院解决。
10、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修订和解除均需要双方书面同意。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订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如项目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公司现有产业链条的综合竞争优势,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协议的签订不会对公司 2025 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产生重大影响,对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视项目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

四、重大风险提示
1、本协议仅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框架性协议,为战略合作的意向文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本协议中所涉及的项目尚需开展相关前期工作及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具体合作事项及实施进展存在不确定性,也存在合作未达预期的风险。
3、本协议所涉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金额为初步预计,实际建设规模及投资金额以项目核准批复为准。公司将在具体合作事宜明确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是否能够审批通过存在不确定性。
4、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受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预计因素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履行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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