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饮料: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07 19:51:33
证券代码:605499 证券简称:东鹏饮料 公告编号:2025-020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
(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7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鉴于公司拟发行 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根据相关规定,拟对《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形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一、《公司章程(草案)》对照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境内企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 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
定,制订本章程。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证监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21]1572号文件核准,首 会”)证监许可[2021]1572号文件核准,首次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1万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1万股,于于2021年5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21年5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于【】年【】月【】日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核准,在中
国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境外上市外资股
(悉数行使超额配售权前)(以下简称“H
股”),H股于【】年【】月【】日在香港联
交所主板上市。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1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条款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 以起诉股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执行总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裁、执行总裁、集团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裁、集团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
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面值人民币壹元。公司发行的在上海证券交
面值人民币壹元。 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A股”;公司发
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
“H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A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第十八条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H股股份可以按照上市地法律和证券登记存
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管的惯例,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
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
名义持有。
第二十一条
在完成公开发行H股后(假设超额配售权未
第二十条 获行使),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均为普
公司股份总数为40,001万股,均为普通股。 通股,其中A股普通股【】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H股普通【】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第二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且在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任何资助。 监管规则的规定并按前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