遥望科技: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10 18:18:46
证券代码:002291 证券简称:遥望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2
佛山遥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佛山遥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2、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6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包含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6 日至 2025 年 2 月 15
日,时限不少于 10 天。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对其信息有异议者,可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
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 年 2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
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5 年 2 月 24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4、2025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关于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情况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共计40.00万份和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40.00万股,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由3,700.00万份调整为3,600.00万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57人调整为50人,股票期权总数由1,850.00万份调整为1,800.00万份,其中首次授予数量调整为1,440.00万份,预留授予数量调整为360.00万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57人调整为50人,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850.00万股调整为1,800.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调整为1,440.00万股,预留授予数量调整为360.0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授予的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
次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人数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人数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1.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2.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3.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权/授予日、行权/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相关调整和授予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三)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遥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佛山遥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佛山遥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