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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裕科技: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10 18:18:46

证券代码:300953 证券简称:震裕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7
债券代码:123228 债券简称:震裕转债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3月10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3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0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滨海新城东港南路6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蒋震林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1 人,代表股份 58,447,35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股份后的总股本116,869,997 股,下同)的 50.01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7,940,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7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6 人,代表股份 506,7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3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7人,代表股份1,244,5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73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1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
股东 86 人,代表股份 506,7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3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58,077,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77%;反对346,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26%;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4,9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0.3032%;反对346,3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7.8326%;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642%。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369,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2%;反对7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2%;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6,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7164%;反对7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631%;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05%。
3、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 2025 年度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391,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2%;反对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6%;弃权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88,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5002%;反对3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115%;弃权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88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蒋慧宇、侯讷敏
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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