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人股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11 20:36:18
证券代码:002639 证券简称:雪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8
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3 月 11 日(星期二)14:0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5 年 3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1 日 9:15 至 2025 年 3 月 1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闽江口工业区洞江西路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林长龙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43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8,545,15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4003%。其中:
1. 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5,331,85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6901%。
2.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共 1,040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3,213,298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1.7102%。
3.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1,04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8,545,15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400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14,649,8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125%;反对 3,669,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907%;弃权 22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68%。其中,因股东邓孝明先生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应当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4,649,8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0125%;反对 3,669,4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9.7907%;弃权 22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68%。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14,578,8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295%;反对 3,676,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263%;弃权 28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41%。其中,因股东邓孝明先生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应当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4,578,8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6295%;反对 3,676,0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8263%;弃权 28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44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14,606,4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7784%;反对 3,676,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296%;弃权 25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20%。其中,因股东邓孝明先生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应当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4,606,4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7784%;反对 3,676,6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8296%;弃权 25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92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叶惠英律师、高鹏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