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科: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12 17:51:37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5-018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 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推动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落地执行,高质量发展新能源及清洁能源主业,通过产业资源与金融资本的良性互动,为公司发展助力、与投资者共赢,公司全资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智慧能源”)拟以自有资金出资 3,005 万元人民币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资本”)共同设立财鑫绿新(嘉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具体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本基金”)。本次设立的基金总规模为 5,000 万元人民币,主要投资于绿电、储能等新能源产业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对外投资”)。本次交易完成后,财通资本为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协鑫智慧能源为本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公司控股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持有本合伙企业 60.10%的合伙份额,本合伙企业不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各方已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签署了《财鑫绿新(嘉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本基金目前处于募集阶段,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财通资本。财通资本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本次交易构成与专业投资机构的共同投资。
2、 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属于公司管理层决策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4、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专业投资机构/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名称: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成立时间:2015-03-24
4、注册资本:170,000 万元人民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329849640W
6、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T1900031580
7、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甘水巷 142 号
8、法定代表人:官勇华
9、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财务咨询。
10、股东情况: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实际控制人:浙江省财政厅。
11、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财通资本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财通资本与本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2、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财通资本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有限合伙人
1、名称: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成立时间:2009-06-30
4、注册资本:660,000 万元人民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91308978G
6、注册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新庆路28 号
7、法定代表人:费智
8、经营范围:清洁能源投资(含天然气发电、分布式能源、垃圾焚烧发电、风力发电、配电网项目的开发、投资、建设、运营、维护);能源信息智能化服务;能源技术的科技研发和咨询服务;能源高效阶梯综合利用;能源大数据服务;电力设备、辅材、备品配件,及相关系统成套设备的销售、咨询、运行维护服务;销售:煤炭。燃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东情况:上市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实际控制人:朱共山。
10、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协鑫智慧能源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协鑫智慧能源与本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1、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协鑫智慧能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财鑫绿新(嘉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工商登记为准)
2、认缴出资总额:5,000 万元人民币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 1856 号基金小镇 1
号楼 204 室-61
5、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6、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7、合伙期限:本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合伙期限为 10 年。(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合伙期限为准)
8、合伙人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类型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
(万元) 占比
1 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货币 1,995 39.90%
2 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005 60.10%
合计 5,000 100.00%
四、《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伙目的、投资方向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为通过直接或间接股权投资方式实现合伙企业资产增值。
投资方向为新能源行业项目,关注绿电、储能等领域。
(二)基金存续期限、投资期限
本基金自管理人签发基金成立公告之日起成立,基金存续期限 5 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期满前可提前清算,基金存续期限可延长。
投资期为 3 年,退出期为 2 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基金存续期限可延长。
投资期自各合伙人冷静期满经回访确认后,管理人签发基金成立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出资安排
1、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执行事务合伙人向所有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书》,有限合伙人应在收到缴款通知之日起【15】日内完成出资,且各合伙人首期出资均应不低于 1,000 万元,以便本合伙企业提交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
2、首期出资并办理基金备案后【3】日内,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合伙企业投决会就储备项目进行决策,在投资项目通过投决会且与基金与投资项目标的公司签署投资协议后【3】日内,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和合伙企业费用预留的实际需求(以首年管理费和必须通过合伙企业账户支付的运营费用为限)向每位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书》,各合伙人应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3】日内,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其认缴的当期资金支付至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募集账户。
于每年度管理费收取节点前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费通知书》要求将其认缴资金按约定比例支付至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募集账户,该等出资以合伙企业费用的实际需求为限(包括管理费和必须通过合伙企业账户支付的运营费用)。
在全体合伙人均已按照约定完成实缴后,执行事务合伙人方可指示将募集资金划转基金托管账户。如在约定时间内任何一方合伙人未完成实缴的,则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退回其已缴付资金。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
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根据本合伙协议约定(约定需经合伙人大会决议的事项,从其约定)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和处置,并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其执行的合伙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 执行全体合伙人的决议;
2、 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投决委主任,召集、召开投决委会议;
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决策、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4、 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相关规定,制定投资收益分配方案并实施;
5、 合伙企业的品牌使用;
6、 召集合伙人会议和合伙人交流会;
7、 选择并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8、 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
9、 办理本合伙企业的私募基金备案、报送材料和信息披露、报送信息等事宜;
10、其他与合伙企业相关事务的管理、控制、运行以及决策决定等事项,但本协议另有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1、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与项目投资与退出相关的事务,应当事先经合伙人大会决议通过。既需投资决策委员会又需合伙人大会审议的事项,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合伙人大会审议。
(五)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义务
的行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人利益的行为;
2、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自己/他人提供担保或将合伙企业的财产抵押、质押、设立第三方权利,否则应赔偿造成合伙企业的损失;
3、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缴付出资款;
4、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企业财产;
5、根据本协议第十七条的约定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6、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
1、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和投资决策的权力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5 名委员组成,其中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推荐 3 人,有限合伙人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推荐 2 人。
2、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拟投项目资料,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评估报告等;
(2)对合伙企业拟投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的投资决策意见;
(3)对合伙企业所投项目行使表决权进行审议;
(4)审议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提出明确的决策意见和操作意见;
(5)其他合伙人会议认为需要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3、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形成决议须经全体委员人数的五分之四或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七)合伙人大会
1、以下事项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合伙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改变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和基金存续期限;
(4)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但本协议规定由执行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