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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高鸿: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12 18:43:39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ST 高鸿 公告编号:2025-025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 2024 年 07 月18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2024 年 07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4)、
2024 年 08 月 07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103)、2024 年 08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4-108)、2024 年 09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4-134)、2024 年 10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
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8)、2024 年 12 月 04 日披露了
《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154)、2024 年 12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4-155)、2025 年 01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5-005)、2025 年 02 月 06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2025 年 02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
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2025 年 03 月 06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
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事项中:
(一)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花园路支行与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京0108 民初 47261 号),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花园路
支行借款本金 80,000,000.00 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 2025 年 2 月 25 日
的利息及复利为 4,051,201.58 元,自 2025 年 2 月 2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以借款本金 80,0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8.1%计算;自 2025 年 2 月 26 日起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未还利息和罚息之和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8.1%计算),
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前支付借款本金 5,000,000.00 元,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止,于每月的最后一日前支付借款本金 10,000,000.00 元,余款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前付清;
2.若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第一项规定的期限足额履行任意一期还款义务,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花园路支行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3.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规定的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 220,9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花园路支行均已预交),均由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前直接给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花园路支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花园路支行与被告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京 0108 民初 63871 号),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花园路支行借款
本金 150,000,000.00 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 2025 年 2 月 25 日的利息及
复利为 9,904,875.19 元,自 2025 年 2 月 2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
本金 150,0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7.875%计算;自 2025 年 2 月 26 日起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未还利息和罚息之和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7.875%计算),
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前支付借款本金 5,000,000.00 元,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4 月 30 日止,于每月的最后一日前支付借款本金 10,000,000.00 元;余款于 2026
年 5 月 31 日前付清;

2.若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第一项规定的期限足额履行任意一期还款义务,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花园路支行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 395,9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花园路支
行均已预交),均由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 2026 年 5 月 31 日前直接给付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花园路支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除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外,其他已披露案件目前均无重大进展,已披露案件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1《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中首期承诺还款未兑现。公司根据后续执行情况,此 2 起案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鉴于其他部分诉讼、仲裁案件正在庭审程序中或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案号:(2024)京 0108 民初 47261 号)
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案号:(2024)京 0108 民初 63871 号)
附件 1: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表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3 月 12 日
附件 1: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表
序 收到通知/传票/调 原告/申请人 被告 受理法院/ 案由 列明的诉讼金额 案件进展
号 解书日期 仲裁机构 (万元)
贵州大唐高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
贵阳农村商业银 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 贵阳市中级 金融借款合 案件已开庭审理并作
1 2024 年 9 月 27 日 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大唐高鸿材 人民法院 同 18,345.81 出一审判决,公司将后
龙王支行 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大唐高鸿 续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悠活置业有限公司)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
案件已开庭审理并作
中国光大银行股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 南京市鼓楼 金融借款合 出一审判决,公司撤回
2 2024 年 9 月 9 日 份有限公司南京 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同 6,569.97 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分行 后续执行涉及金额尚
无法完全确定,以公司
实际偿还为准。
中国银行股份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
3 2024 年 8 月 12 日 限公司北京东城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 北京市东城 保理合同 2,662.50 案件已开庭审理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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