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电力: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五方、六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12 18:58:07
证券代码:600886 证券简称:国投电力 公告编号:2025-010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五方、六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41 号)同意,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投电力)向特定对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发行 A股股票 550,314,465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2.72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6,999,999,994.8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934,258.93 元(不含增
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998,065,735.87 元。截至 2025 年 2 月 17
日,募集资金已足额划至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2025 年 2 月 19 日,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G10021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礼士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孜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及下属公司、开户银行、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
六方监管协议》。前述监管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目前,公司本次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金额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110902090910008 250,000.00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礼 0200096819000105834 449,993.00
士路支行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 4402209019100461370 0.00
支行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 22808801040044252 0.00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 2320632119100361924 0.00
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孜分行 22571001040017540 0.0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对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甲方为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分别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礼士路支行,丙方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对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甲方为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乙方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丙方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
对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六方监管协议》,甲方为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及雅砻江水电凉山有限公司/雅砻江水电甘孜有限公司,乙方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孜分行,丙方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六方监管协议》。
上述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通过乙方办理资金划付时,乙方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
8、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合理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均有权向北京市西城区有管辖权的法
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