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通液压: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美文)
公告时间:2025-03-12 19:48:39
证券代码:830839 证券简称:万通液压 公告编号:2025-016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人李美文,作为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在2024年年度任职期间,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对公司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
李美文,男,出生于 1980 年,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注册会计师。历任浙江天惠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现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地通工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万通液压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的说明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要求,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存在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客观判断的其他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共召开6次会议,本人均亲自以通讯方式参与表决,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形,没有缺席或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形,公司股东大会共召开3次会议,本人列席了3次股东大会,在公司有效支持和配合下,认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及其他重要事项运作情况,获取充分信息,为会议决策做出必要的准备。会议中,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发表事前意见,认真履行职责。
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情况 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应出席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出席 投票 应列席股 实际列席股东
董事会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方式 情况 东大会次 大会次数
次数 数
6 6 0 0 通讯 全部 3 3
同意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出席了审计委员会会议,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忠诚、谨慎、勤勉地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6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的议案》等共计 15 项议案。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2024年度一共出席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均认真审议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召开时间 会议届次 发表独立意见的议案 意见类
型
1 《关于推举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 同意
集人及主持人的议案》
2 第四届董事会 《关于<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 同意
2024.3.31 第一次独立董 案>的议案》
事专门会议 《关于<2024 年度公司董事、监
3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 同意
案》
4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同意
第四届董事会 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2024.7.18 第二次独立董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5 事专门会议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 同意
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1)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2)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4)未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团队的沟通协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充分发挥会计专业技能,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讨论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讨论公司内部审计过程中需要关注的主要风险点及重点关注事项,以及完善评价标准;关于年度报告相关工作,本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年度审计工作安排,沟通报告期公司及所处行业主要变化和潜在风险情况、上年审计风险点、应对措施及公司整改措施等事项,并提出重要风险领域及相关建议,充分发挥了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其他会议,认真审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每一项议案,关注议案对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特别关注公司关于利润分配、股权激励计划、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并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形成独立、客观、审慎的意见,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工作会议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从实际行动出发来维护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万通液压现场工作时间为17天。通过参加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会议、列席股东大会、内部审计工作会议等机会,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同时与公司审计部讨论2024年年度审计事项,讨论审计工作计划及内部审计过程中需要关注的主要风险
和重点事项,完善公司评价标准,审阅公司定期报告,查阅公司财务报表和财务审计工作档案,对公司财务运作、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建议,与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等高管均保持了密切的沟通。
(六)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积极参加了北交所举办的线上培训,包括“北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专题培训”等,切实加强了自身履职能力。
在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过程中,本人不存在被北交所实施工作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等情况,也未发现公司存在此类情况。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通过对公司2024年度关联交易认真审查,认为:公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是根据市场化原则而运作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财务信息审查及内部控制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记录进行审查,认为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聘任其担任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的流程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相关规定及要求。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本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考评,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五)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因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2名激励对象丧失激励资格,公司注销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75万股;报告期内,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了股份解除限售,合计解锁71万股。
(六)权益分派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4年6月19日实施完毕。上述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评估了公司现阶段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通过电话、邮件及会谈沟通等多种方式与公司保持密切联系,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专业知识及独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为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将继续谨慎、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使公司稳健经营、规范运作,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美文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