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纤: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承诺延期履行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12 20:26:28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5-08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承诺延期履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化纤集团”)出具的《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承诺的延期承诺函》,化纤集团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碳纤维行业发展趋势、国兴碳纤
维经营情况,拟就前次承诺事项延期至 2027 年 3 月 18 日。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原承诺相关情况
2022 年 3 月 1 日,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
请做好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其中“问题六、是否已有将吉林国兴碳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兴碳纤维”)适时纳入申请人的相关安排”。
针对上述问题,2022 年 3 月 18 日,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承诺:“自本承
诺出具之日起 3 年内,化纤集团将采取包括将国兴碳纤维控股权注入上市公司在内的符合国有资产监管、证券监管的相关措施,以进一步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同时,化纤集团及国兴碳纤维承诺在实施上述相关措施之前,国兴碳纤维将不会投资涉足碳纤维复合材料领域及小丝束碳纤维领域,如涉及上述领域而造成上市公司损失,化纤集团或国兴碳纤维将足额补偿上市公司或将上述收益归还给上市公司。”
二、 承诺延期履行原因
公司主营业务为“粘胶纤维”与“碳纤维复合材料”。国兴碳纤维主要从事大丝束碳纤维的碳化业务,由于碳纤维产业呈现出“碳化企业产能持续扩张,原丝碳化逐步一体化”“碳纤维复材企业掌握终端客户,技术创新带来应用领域拓展,不断扩大应用场景”的变化趋势,国兴碳纤维业绩出现下滑,2023 年、2024 年业绩出现较大幅度的亏损。若
当前将国兴碳纤维注入公司,短期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利于公司集中精力发展碳纤维复合材料业务,更不利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化纤集团拟就即将到期的原承诺函进行延期。
三、 变更后承诺相关内容
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曾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向上市公司出具相关事项的承诺,受前述客观因素影响,预计无法在原承诺到期
日前履行完毕相关承诺,故申请将承诺履行期限延期 2 年,即至 2027 年 3 月,具体承诺
如下:
“2027 年 3 月 18 日前,化纤集团将采取包括将国兴碳纤维控股权注入上市公司在
内的符合国有资产监管、证券监管的相关措施,以进一步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同时,化纤集团及国兴碳纤维承诺在实施上述相关措施之前,国兴碳纤维将不会投资涉足碳纤维复合材料领域及小丝束碳纤维领域,如涉及上述领域而造成上市公司损失,化纤集团或国兴碳纤维将足额补偿上市公司或将上述收益归还给上市公司。”
四、 本次承诺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化纤集团关于本次延期履行承诺事项,是基于目前公司及国兴碳纤维的发展状况所作出的变更,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本次延期履行承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本次承诺延期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
股东承诺延期履行的议案》。关联董事宋德武、徐佳威、周东福回避了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在审议该议案时需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 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
《关于控股股东承诺延期履行的议案》。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化纤集团延期履行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延期履行,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
股东承诺延期履行的议案》。
监事会会议认为,本次控股股东延期履行承诺的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延期承诺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