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科工: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13 17:31:25
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科工 公告编号:临2025-006
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已不在公司任职的 17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877,700 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877,700 877,700 2025年3月18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24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
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2024 年 11 月 13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
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2024 年 11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
人程序,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4-058)。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示期已满 45 日,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当年已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除限售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的半年内解除限售,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
“激励对象辞职、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约、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市价孰低值回购”。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赵胜国、林传荣、任改运、张雪安、李卫军、陈华已退休;李苇林、牛文献、皮岩峰、洪晓峰、刘星、胡婕、徐连江、许超、于自强因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徐斌、安志才在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辞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公司有权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赵胜国、林传荣、任改运、张雪安、李卫军、陈华、李苇林、牛文献、皮岩峰、洪晓峰、刘星、胡婕、徐连江、许超、于自强、徐斌、安志才等 17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877,700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3,498,600 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码:B885499774),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了对前述 17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877,7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预计本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完成注销。本次
注 销 完 成 后 , 公 司 总 股 本 将 由 1,166,600,000 股 减 少 至
1,165,722,300 股,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376,300 -877,700 3,498,6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162,223,700 0 1,162,223,700
股份合计 1,166,600,000 -877,700 1,165,722,300
四、说明及承诺
(一)公司董事会说明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承诺
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