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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气: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14 18:14:36

证券代码:600875 证券简称:东方电气 公告编号:2025-008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 年 3 月 14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 18 号本公司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153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1,152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897,389,480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1,796,949,160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 100,440,32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60.862882
份总数的比例(%)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57.641041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3.221841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1、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张彦军先生。
4、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2 人,董事俞培根、宋致远、孙国君,独立董事黄
峰、陈宇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1 人,监事王志文、梁朔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
3、董事会秘书冯勇出席本次股东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股东大会延长授予董事会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授权期限的
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1,758,205,802 97.843937 38,461,358 2.140370 282,000 0.015693
H 股 29,450,515 29.321407 70,989,805 70.678593 0 0.000000
普通股合 1,787,656,317 94.216624 109,451,163 5.768513 282,000 0.014863
计: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1,788,298,021 99.518565 8,251,489 0.459195 399,650 0.022240
H 股 100,440,320 100.000000 0 0.000000 0 0.000000
普通股合 1,888,738,341 99.544050 8,251,489 0.434887 399,650 0.021063
计: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 是否当选
议有效表决权的
比例(%)
3.01 选举张少峰为本公司 1,877,713,288 98.962986 是
第十一届董事会成员
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股东大会
延长授予董事
会发行股份一 18,990,676 32.893381 38,461,358 66.618172 282,000 0.488447
般性授权的授
权期限的议案
2 关于公司未来
三年(2025 年
-2027 年)股 49,082,895 85.015530 8,251,489 14.292244 399,650 0.692226
东回报规划的
议案
3.01 选举张少峰为
本公司第十一 40,031,523 69.337824
届董事会成员
的议案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均获得通过。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 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或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浒、赵志莘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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