煌上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17 18:27:47
证券代码:002695 证券简称:煌上煌 编号:2025—006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的召开。
一、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3 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3 月 1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3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3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褚浚先生。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洪州大道 66 号公
司综合大楼三楼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会议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59 名,代表股份375,075,6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677%,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名,代表股份 373,128,34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719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52 名,代表股份 1,947,3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482%。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252名,代表股份 1,947,3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3482%。
(三)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洪平先生和樊翔先生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74,043,4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48%;反对 967,0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78%;弃权
6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15,1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9943%;反对 967,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575%;弃权 6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8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74,029,1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10%;反对 979,6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12%;弃权66,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00,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600%;反对 979,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045%;弃权 6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55%。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74,034,9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25%;反对 973,8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6%;弃权66,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06,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578%;反对 973,8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067%;弃权 6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55%。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74,024,8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98%;反对 983,4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2%;弃权67,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96,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0392%;反对 983,4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997%;弃权 6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11%。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74,041,7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43%;反对 967,0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78%;弃权66,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13,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9070%;反对 967,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575%;弃权 6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55%。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74,014,2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70%;反对 987,3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32%;弃权7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85,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949%;反对 987,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000%;弃权 7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52%。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74,024,9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99%;反对 977,7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7%;弃权7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96,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0443%;反对 977,7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070%;弃权 7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487%。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74,014,8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72%;反对 987,8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34%;弃权7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86,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257%;反对 987,8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256%;弃权 7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48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74,807,58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5%;反对 19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9%;弃权7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79,2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325%;反对 19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弃权 7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4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吴洪平先生和樊翔先生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