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杰新材: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3-17 19:54:1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杰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26 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书文号书〔2025〕59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 4,92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 20.60 元/股,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101,352.00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8,159.87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3,192.13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5〕45 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帐后,已全部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子公司浙江永杰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杰铝业”)与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1,352.00 万元,扣除本次股票发行累计发生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8,159.87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3,192.13 万元,低于《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调整前拟投入募集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
号 资金金额 资金金额
1 年产4.5万吨锂电池高 73,738.00 73,738.00 33,000.00
精铝板带箔技改项目
2 年产 10 万吨锂电池高 55,117.00 55,117.00 25,192.13
精铝板带技改项目
3 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50,000.00 50,000.00 22,000.00
4 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30,000.00 30,000.00 13,000.00
合计 208,855.00 208,855.00 93,192.13
注:募集资金不足部分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约财务费用,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四、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涉及款项,并按月统计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用款需求(包括建设工程款及设备采购款等款项),由经办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并注明结算方式,履行相关付款审批程序后,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含开立和背书转让)支付,由财务部汇总并保留相关支付单据。
2、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募投项目用款情况,财
务部每月填写《募投项目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置换申请单》,由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批。
3、财务部按月编制《募投项目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置换情况明细表》,并连同相关业务合同、银行承兑汇票等资料,于次月 10 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邮件发送给保荐人、证券投资部。经保荐人审核无异议后,财务部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提交置换申请,监管银行将上月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到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4、上述已使用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到期应付的资金,不再动用募集资金专户资金。
5、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管,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开立及背书转让)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合理优化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议程序
2025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上述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合理优化了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相关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相关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廖志旭 马婧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