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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牌集团:市值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3-17 21:05:45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切实推
动公司提升投资价值,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公司经营和发展质量(以下简称“公司质量”)
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四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提升公司质量及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
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五条 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
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以系统思维、整体推进原则,协同公司各体系、业务部门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科学进行市值管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化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根据市场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公司经营发展表现等情况,适时采用合规有效的市值管理方式方法,使得公司市值合理反映公司价值。
(五)诚信原则:公司应坚持诚信为本,营造健康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市值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证券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其他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对市值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或措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
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董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考核机制,确保市值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
公司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负责推动公司投资
价值提升的相关制度完善,协调各方资源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市值管理活动,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指导证券部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
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同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依法依规实施股份增持计划、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
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者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相对稳定。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通过加大创新投入、全面降本增效、加强产品研发和市场拓
展,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不断提升公司质量。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
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深耕水泥主业,密切关注行业周期变化和竞争态势演进,积极落实发展战略,聚焦主业,促进产业升级、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适时开展有市场协同效应的兼并
收购,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市场范围,巩固市场份额,从而提升
公司质量和价值。同时,积极寻找市场前景好、空间大、商业模式好的优质产业投资项目,
利用好“并购六条”政策,积极探索第二增长曲线,尽快形成新的业绩增长点。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应当建立长效激励机制,继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和业绩考核条件等,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现金分红。实施稳定的高比例现金分红方案,落实《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增强投资者回报和获得感。未来,公司应继续综合考虑行业特点、盈利水平、资金流转等多重因素,继续制定明确的、清晰的、合理的分红规划,继续实施稳定的、可预期的、更具竞争力的高比例现金分红政策。并且,可以适当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应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通过投资者接待日、业绩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接待、线上交流等多种形式,增强与各参与方的交流互动,充分展示公司的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同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及时回应投资者普遍诉求,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吸引更多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
(五)信息披露。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重大事项或投资者关切的问题,及时通过公告、投资者关系活动等方式进行回应和解释,消除投资者的疑虑和不确定性。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和研判,对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公司股票交易的舆情及时响应、主动发声,防范虚假信息误读误解风险,维护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切实维护公司形象和品牌声誉。

(六)股份回购。公司可根据股本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公司市值变化和业务经营需要,适时开展股份回购,或号召大股东、董事、高管等增持,稳定市场情绪,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权益。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
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行业细分领域的平均水平及资本市场趋势等设定并适时调整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五条 证券部应当加强对前述指标进行监测,动态进行对比分析,分析变动趋势和原
因,当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警阈值时,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长决定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六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方式说明公司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情况,积极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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