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3-19 18:22:04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 & PARTNERS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卓尔国际中心 20-21 层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得伟君尚长证律意(2025)第 001 号
致: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熊昕律师、邵婷婷律师(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字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投票方式、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召集人及通知时间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9 日(星
期三)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9 日(星期三)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025 年 3 月 19 日 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长江证券大厦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18 名,代表股份 2,745,266,016 股,占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49.6425%。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40,413,6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2%;反对 4,155,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4%;弃权697,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12,372,6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62%;反对 4,15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85%;弃权 69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3%。
四、结论意见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加盖本所公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即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龚顺荣 熊昕
经办律师:
邵婷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