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园: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3-19 19:47:32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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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东方园林环境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程序的合法
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在出具法律意见前,本所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东方园林
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3 月 3 日,公司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 年 3 月 4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zse.cn/)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北
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下午 13 时 30 分在北京市朝阳
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 104 号楼梧桐南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
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2)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公司将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9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
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3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1,765,651,9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9.4309%。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
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投票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862 人,代表股份
145,278,1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16%。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
序号 议案
1.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张浩楠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刘拂洋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胡健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赵耀飞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选举张艳会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 《选举吴海峰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刘雪亮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滕力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金祥慧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0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01 《选举田安平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3.02 《选举张东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4.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
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
议,并以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由会议主
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数和统
计数。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四项,前三项为累积投票提案,非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表决分别进行。第一项议案应选非独立董事 6 人,第二
项议案应选独立董事 3 人,第三项议案应选监事 2 人。第四项为非累积投票提
案,且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的投票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表决结果
1.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张浩楠为公司第 同意1,786,967,4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3.5130%;
1.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1,762,95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49.5524%。
《选举刘拂洋为公司第 同意1,785,648,7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3.4440%;
1.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444,28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49.0158%。
1.03 《选举胡健为公司第九 同意1,785,455,6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3.433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251,20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序号 议案名称 表决结果
48.9372%。
《选举赵耀飞为公司第 同意1,785,084,6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3.4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