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合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3月)
公告时间:2025-03-21 18:37:42
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结合《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上市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
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前述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下同)。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由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
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董事会。
本制度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3、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6、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8、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9、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10、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11、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2、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13、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4、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5、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16、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7、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8、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9、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20、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21、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2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23、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24、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5、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26、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2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8、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29、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30、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3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对于前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有关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会决议;
5、独立董事的声明、专门会议决议及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参股的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原则上按照本制度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核查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的基本特点、发展状况、技术趋势以及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等;
(二)行业主管部门在报告期内发布的重要政策及对公司的影响;
(三)结合主要业务的行业关键指标、市场变化情况、市场份额变化情况等因素,分析公司的主要行业优势和劣势,并说明相关变化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或者净
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并说明公司改善盈利能力的各项措施: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二)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与行业趋势一致;
(三)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形;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五)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披露下列
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
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可能被替代或者被淘汰,核心技术人员发生较大变动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降等;
(三)债务及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负债率上升、流动比率下降、财务费用增加、债务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借款或提高借款条件等;
(四)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者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五)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