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能源: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非执行董事述职报告
公告时间:2025-03-21 19:07:00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非执行董事述职报告
2024 年,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依规履职,忠实勤勉尽责,按时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审慎审议各项议案,独立自主发表意见,积极为公司改革发展、管理提升、风险防控建言献策,对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科学决策、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现将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于 2023 年 3 月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分
别担任薪酬委员会和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召集人,战略规划委员会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并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本人长期在冶金行业工作,在冶金、矿山战略规划、投资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现兼任中国一重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本人具有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所要求的独立性并向公司提供了独立性确认函,确认不存在影响履职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参加会议情况
1.参加会议情况及方式
2024 年,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 2 次,董事会会议 7 次,战略
规划委员会 2 次,薪酬委员会 3 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6 次,
提名委员会 1 次,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 2 次,独立非执行董事
专门会议 3 次,独立非执行董事沟通会及座谈会 4 次。本人出席情
况如下:
战略规划 薪酬委 审计与风 提名委 安全、健 独立非执 独立非执行
姓 名 股东大会 董事会 委员会会 员会会 险 员会会 康及环保 行董事专 董事沟通会
议 议 管理委员 议 委员会会 门会议 及座谈会
会会议 议
7/7 6/6
景奉儒 2/2 其中视频 2/2 3/3 其中视频 - 2/2 3/3 3/4
出席 1 次 出席 2 次
说明:1.上表格式为“实际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
2.出席方式包括现场出席和电话会议方式出席。
2.会议审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
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
立非执行董事工作细则》《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和
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1)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 6 次,审议议
案 21 项,听取汇报 14 项,涉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风险管理,聘任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关联交易等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未提出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对因
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提议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本人对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全部
投出赞成票。
(2)薪酬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薪酬委员会会议 6 次,审议议案 5 项,涉
及公司年度董事、监事薪酬,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值、年度薪酬兑现及年度基本年薪等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未提出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建议,未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对薪酬委员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全部投出赞成票。
(3)战略规划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战略规划委员会会议 2 次,审议议案 4 项,
涉及修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等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对战略规划委员会审议的所有审议议案全部投出赞成票。
(4)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会议 2 次,审议
议案 3 项,听取汇报 1 项,涉及公司年度 ESG 报告,安全健康环
保及节能工作年度完成情况及下年工作安排等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对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审议的所有审议议案全部投出赞成票。
(5)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会议 3 次,审议议案 4 项,涉及关联交易、确定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等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未提出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对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提议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本人对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全部投出赞成票。
(6)独立非执行董事沟通会及座谈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 2 次董事沟通会,听取了关于参与有关探矿权竞拍事宜和有关矿业公司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方案情况等 2项汇报;参加了 1 次座谈会,听取了公司在低碳背景下产业协同耦合发展、电力产业发展、煤化工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3 项汇报并提出了意见建议。
(二)现场工作及现场实地调研情况
2024 年,本人通过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座谈会、沟通会、业绩说明会、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提前审议重大复杂项目和现场实地调研等方式进行现场工作,现场履职时间超过 15 日,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2024 年,本人共参加 2 次实地调研,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交
流和探讨,具体如下:
1.赴装备板块北煤机公司所属贵阳园区调研,赴销售集团所属华中公司调研,通过实地参观,听取有关汇报,提出建议如下:要加大科技成果创效力度,推动科技成果落地见效;要在智能制造和新能源锂电池储能转型产品产业升级方面,快速培育新质生产力;要进一步加大智能化煤炭装备研发力度,努力做好能源装备“专精
特新”服务商。
2.赴平朔集团和张煤机公司调研,本人通过实地参观,听取有关汇报,提出建议如下:要加强与先进企业对标,认真分析存在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特别是在“一利五率”、生产组织、科技创新、设备国产化等方面制定可量化的对标标准和具体措施;要积极与地方政府沟通协调,深入研究煤炭资源竞拍策略,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探索资源竞拍与项目投资结合的模式,进一步推进有关煤炭资源手续办理;要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加大安全投入力度,重点做好露天矿生产组织,确保剥采均衡,严防边坡失稳等风险。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畅通独立非执行董事与中小股东沟通渠道,本人通过积极参加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有效
沟通。2024 年度共参加 2 次股东大会和 1 次业绩说明会。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及审计情况进行了充分沟通,认为内部审计工作计划重点突出、目标明确,围绕公司“存量提效、增量转型”的发展思路,聚焦“经济体检”定位,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圆满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了解公司及所在行业特点,严格遵守准则,执业严谨规范,与公司协调配合较好,在保证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和推进公司治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独立性和诚信情况等方面均能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需求。
(五)公司配合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情况
2024 年,公司充分保障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知情权,按照法定时间提供参与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决策事项所需的资料,并就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解释说明。为保障独立非执行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并组织进行现场工作及实地考察,充分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于本人针对公司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等方面所提出的建议,公司充分尊重并积极落实,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时,公司为支持本人自身履职能力的建设,邀请本人参与公司境内外法律顾问组织的相关培训以及北上协和上交所举办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相关培训,为提高履职能力提供保障。
(六)其他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对董事会议案及其他事项未提出异议,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三、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本着公正、公平、客观、独立的原则,重点关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和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事项情况,对需要发表意见的事项认真审议,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2026 年持续性关联交易年度上限和财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2 项议案,认为相关关联交易协议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订立,符合公司上市地监管要求和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关联交易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地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听取了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有关事宜检查情况的汇报,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认为公司不存在违反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三)业绩预告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布业绩预告。
(四)利润分配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回报股东特别分红、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实施 2024年中期分红方案、公司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回报股东特别分红和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五)信息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落实境内外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指引要求,构建 A+H 特色信息披露体系,持续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向资本市场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公司经营情况,信息披露工作依法合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财务公司风险评估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财务公司年度、半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认为财务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控制程序,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执行有效,较好地控制了各类风险,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了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的实际情况。
(七)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编制了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合理评估,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要求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八)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