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美药业: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报告
公告时间:2025-03-21 20:02:46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
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报告
专项核查报告
康华专审 B(2025)A16 号
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五年三月
重 庆 康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Chongqing Kanghua CPAs 1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报告
康华专审 B(2025)A16 号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莱美药业”)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24 年度的利润表、股东权益变
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并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签发了康华表审(2025)A66 号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检查了后附的莱美药业管理层编制的《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一、 管理层的责任
莱美药业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编制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莱美药业管理层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我们的核查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实施核查工作,以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核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 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莱美药业管理层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的规定,我们没有发现后附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与我们在审计莱美药业2024 年度财务报表时所检查的会计资料,以及 2024 年度财务报表中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Add:39F,Chongqing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NO.1 Caifu A.V. Yubei District China. 401121 Tel:023-63870921
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一号重庆财富金融中心39层 邮编:401121 电话:023-63870921
重 庆 康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Chongqing Kanghua CPAs 2
四、 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莱美药业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了更好地理解莱美药业 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应当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附件:
1、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照复印件
2、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证书复印件
3、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冯剑
(特殊普通合伙) (签名并盖章)
中国 * 重庆 中国注册会计师:谢洪奇
(签名并盖章)
二○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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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编制单位: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年度(万 上年度(万
项目 元) 具体扣除情况 元) 具体扣除情况
营业收入金额 79,559.78 89,559.27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1,306.07 2,134.45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1.64% 2.38%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 1,306.07 2,134.45
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
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2.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
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
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
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3.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4.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6.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1,306.07 2,134.45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1.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
事项产生的收入。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
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
收入等。
3.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4.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
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5.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6.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 -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78,253.70 87,424.82
法定代表人:梁建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赖文 会计机构负责人:谭晓莉